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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無效始於哪一天?

合同效力 閱讀(5.34K)

一、無效合同的無效始於哪一天?

無效合同的無效始於哪一天?

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將導致該合同自始無效。所謂的自始無效,就是指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將溯及既往,從合同成立之時就無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無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在民事活動中,簽訂合同是很常見的行為,簽訂合同存在無效情況的,在合同訂立當天就無效,通常合同無效的原因是因為一方欺詐,脅迫對方訂立,或者有損害他人利益條款等。既然合同沒有效力,合同當事人就不受到合同條款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