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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侵權責任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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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的侵權責任怎麼處理?

合同中的侵權責任怎麼處理?

合同中的侵權責任,一般可以按照違約行為來支付違約金。我國法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合同侵權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侵害了對方的人身、財產權益。合同侵權與合同違約構成競合,受損害方可以選擇侵權之訴或者違約之訴。也即是二者選其一進行主張。如果提起合同違約之訴,就不能再起訴他人,而侵權之訴則可以同時對有過錯的第三人提起訴訟;此外,侵權之訴還需要承擔舉證損害事實存在,對方有過錯,過錯行為與侵權之間有因果關係;侵權之訴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等。

二、特殊情況下的侵權責任認定

1.國家機關公職人員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只有在法律有規定,而且是在執行職務不當的條件下,才由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故意使他人受到損害的,由公職人員自己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不是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2.僱傭活動或僱傭關係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3.幫工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產品生產者的免責事由有三項:

(1)未將產品投人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同時法律規定,由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權益造成了嚴重的侵犯,相關情況的認定,是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舉證的方式來提交受到侵犯的事實來由法院進行認定的,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