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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怎麼處理?

醫療保險糾紛 閱讀(2.73W)

一、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怎麼處理?

侵權責任法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怎麼處理?

目前我們國家《侵權責任法》已經被廢止,由《民法典》代替。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該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且取得書面的同意。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為我國立法中對患者知情權的首次規定,規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權為醫務人員的義務,未盡到該義務視為醫務人員有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予以賠償。但此條中,“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表述過於模糊,不利於具體操作,應待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否則對其表述的誤解容易給處於強勢地位且有專業話語權的醫院以過多的藉口,不利於對患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醫護人員診療程式的制度有哪些?

預約診療制度

三級醫院進一步增加預約診療服務比例,大力推行分時段預約診療和集中預約檢查檢驗,預約時段精確到1小時。三級醫院優先向醫聯體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留預約診療號源。對於預約患者和預約轉診患者實行優先就診、優先檢查、優先住院,引導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有條件的醫院逐步完善住院床位、日間手術預約服務,探索提供預約停車等延伸服務。

遠端醫療制度

全國所有醫聯體實現遠端醫療全覆蓋。醫聯體牽頭醫院建立遠端醫療中心,向醫聯體內醫療機構提供遠端會診、遠端影像、遠端超聲、遠端心電、遠端病理、遠端查房、遠端監護、遠端培訓等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逐步擴大遠端醫療服務範圍,使更多的適宜患者能夠在家門口獲得上級醫院診療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探索為簽約患者提供適宜的遠端醫療、遠端健康監測、遠端健康教育等服務。

現實生活當中,醫護人員在從事相關的診療過程當中,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規定的內容來執行,如果是有相關的病情,是需要向患者說明清楚的,患者是享有執行權,當然瞭如果不方便告知患者的情況之下,也應當告知家屬,這是屬於一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