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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組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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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組成要件是怎樣的?

合同的組成要件是怎樣的?

合同的組成要件是當事人主體是格式,完全的是行為能力人,合同所簽訂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二、生效要件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生效的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訂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並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這就要求籤訂合同的法人必須具備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合同雙方簽訂合同時,必須處於自身真實的意思在合同上簽字,沒有重大誤解,沒有欺詐、脅迫等情況。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合同簽訂的目的符合法律規定,有利於社會公共利益,如簽訂買賣毒品的合同就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無效合同。

在當代社會合同要想成立的話,那麼必須要符合最基本的一個構成的要件,根據我國《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基本構成要件在主體方面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人進行簽訂的。其次,就是內容沒有違反到國家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