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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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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要約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合同要約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雖然合同雙方都可以作為要約人,但作為要約人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

合同因相對人對於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要約不能對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發出。

3、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二、合同要約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採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應注意的是:

(1)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達單位的傳達室等,並要求受要約人拆開信件並瞭解內容。

(2)採用資料電文方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資料電文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三、合同要約的失效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明確;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其中,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的原因有:

(1)承諾期限屆滿而沒有承諾;

(2)要約被要約人撤銷;

(3)要約被受要約人拒絕;

(4)受要約人對要約要約的內容作出實際性變更。

合同要約是當事人希望可以跟他人訂立合同的意識表示,表達了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意願。需要具有特定性,只對於合同雙方特定的物件進行制約,並且其中要約的內容必須要滿足一般合同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