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怎樣的

合同效力 閱讀(1.53W)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怎樣的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怎樣的

(一)當事人意思表明須共同,即合意,這是合同建立的底子要件。凡意思表明不共同,即雖經協議但未達合意者,合同不能建立。

(二)合意則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發作合意的,因此也就不可能建立合同。

(三)當事人的意思表明須以締結合同的為意圖。不以締結合同為意圖意思表明,即使達到合意,也不能建立合同。還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實踐合同,其建立除須上述三要件外,尚須特別要件,即或依必定方法,或完成標的物的交給。不然,不能建立合同。

二、合同收效的要件

(一)當事人在締結合同時有必要具有相應的締結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令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則。主體不合格,所締結的合同不能發作法令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天然人和非天然人兩類。非天然人作為合同主體,首要的行為能力。天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來斷定。

(二)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明實在。這是合同有用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明實在,是指當事人在締約程序所作的要約和許諾都是自己獨且實在毅力的體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毅力,就是與其外在的體現相符的。可是,因為某些片面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作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三)合同不違背法令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出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短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地步,只能歸於完全地效。合同違背法令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含合同的意圖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意圖和內容都不得違背法令或社會公共利益。這兒所說的“法令”,既包含現行法令、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含國家方針的禁止性規則和指令性規則。

合同是公平公正的,並且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生效,有一個人不願意被強迫簽訂的,那麼即便合同已經簽訂了,那麼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保管合同的責任非常的重大,所以保管人會跟受保管人當面進行移交貨物,並且清點完畢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