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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的合同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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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有不少人都以自己的所有物被無權處分為理由,認為與該物有關的合同為無權處分合同,並要求法院予以撤銷。那麼,在法律上,無權處分的合同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呢?如果我們一不注意被牽涉到無權處分合同中,我們就會十分關注該合同的法律效力,那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講述。

無權處分的合同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無權處分的合同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無權處分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處分權與所有權一般是一致的,但也並非完全一致。如破產人對破產財團的全部財產,雖有所有權但無處分權;共有人雖享有所有權,但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也構成無權處分。而夫妻婚後所得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對共有財產的處分,一般必須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否則單獨以共有人之一的名義為處分行為,屬於無權處分。例外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或共有人之間的協議由某個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體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不是無權處分。

2、處分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

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所有權人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就構成無權代理。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此規定,無權處分合同只有在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才有效;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且無處分權的人在訂立合同後也未取得處分權,無權處分合同無效。因此,無權處分合同也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無權處分合同在合同成立後,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取得處分權的,相對人可以依該合同取得所處分的財產;否則,相對人不能取得所處分的財產。

3、因行為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使行為人與相對人訂立了合同。

二、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如何

我國《合同法》的第51條是這麼說的,當一個無權處分人處分了他人財產,如果經過了權利人的追認,或者是無權處分人在事後又取得了該行為的處分權,則這個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在權利人拒絕追認和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之前,這個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而且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又或者處分人事後沒有取得處分權,那麼這個合同是無效的。

無權處分合同有沒有法律上的效力,這就要取決於權利人是否追認,或者說該處分人在事後有沒有取得了處分權,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以及充分保護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應將善意取得制度作為相應補充。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事實上,對於無權處分合同的撤銷,當事人只能申請法院進行,不能自行處理,而法院對該類合同的撤銷有個前提,那就是當事人要為自己的請求舉證,但這對當事人來說,往往是比較難的。因此,建議您在遇到該類問題時,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