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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成立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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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成立要件是怎樣的

行紀合同成立要件是怎樣的

我國的行紀合同主體是具有限定性的。行紀人就是經營行紀業務的當事人。行紀業務係指為他人進行商業上的交易的業務,諸如財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代為保險、代為出版、代收債權、代為租賃、代售入場券、代登廣告等。行紀人負有以下義務:以自己的名義代委託人進行交易;遵照委託人指定的價格進行交易,妥善保管將出售或已購入的貨物;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為必要的處分委託出售之物的行為。行紀人享有以下權利:報酬和費用請求權;拍賣提存權;介入權。

二、非要式合同的成立條件

1、如果法律法規、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程式沒有特殊要求,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承攬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都屬於非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採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同諾成合同一樣,在合意達成時合同即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合同均為非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非要式合同為常態,但對於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或一些重要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

三、行紀人的法律義務

1、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直接履行義務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託物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負擔行紀費用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絡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行紀人可以作為出賣人或者買受人,賣出或者購買委託人的委託物。這就是通常說的行紀人的介入權,即行紀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實施行紀行為時,有權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與委託人進行交易活動。行紀人行使介人權,實際上就是行紀人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與委託人之間直接訂立買賣合同。

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沒有太多限制。但是,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經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和業務範圍進行限制,對其業務活動實施特殊監督管理。我們需要關注相關行紀合約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