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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可以撤銷的合同的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嗎

合同效力 閱讀(3.35W)

一,法律上可以撤銷的合同的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嗎

法律上可以撤銷的合同的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嗎

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但具體期限有所不同。 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並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該撤銷權行使的期間是個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發生任何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後果。但是,《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在撤銷權行使的起算點上是有所出入的。

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根據《民法意見》第73條第2款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作出如此的規定,並非將撤銷權行使期間的性質改變為訴訟時效,而是基於《合同法》在合同撤銷的原因上,採取了廣義的規定,把因“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確定為合同可撤銷的原因。這與《民法通則》規定的兩種可撤銷行為(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有所不同。就欺詐而言,在實踐中,因受欺詐訂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受欺詐一方不可能在行為成立之時即發現對方的欺詐行為,如仍以民事行為(簽訂合同)成立之時作為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無疑對受欺詐一方是不公平的,這樣的規定也違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

可撤銷合同的問題處理在時間上肯定是有限制的,畢竟有關的環節操作需要有關部門花費時間去處理,所以自己需要合理的應對,進而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需要自己多加留意有關的細節,進而減少自己的權益損失,不過問題的處理存在差異化,會有較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