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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刑事責任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W)

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幼兒園刑事責任有哪些?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般情況下,涉嫌該罪的都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於具體紀念法官對此是有裁量權的,還有,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與虐待罪非常的相似,大家在理解該罪時一定要將這兩者進行區分,切記不可混淆。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所謂虐待被監護、被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且情節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60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實施本罪行為而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新增設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主體,主要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學校(含幼兒園等育嬰機構)、養老院、醫院、福利院等單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且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事實上,包括髮生在幼兒園裡的虐童行為在內,該罪的客觀行為通常表現為毆打或者體罰等,行為性質顯然更符合故意傷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監護、看護的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或者是幼兒園整個單位對兒童實施虐待的行為的,此時是要被嚴厲的處罰的,對於單位來說,我國的法律法規採取的是雙罰制的原則,即不僅僅要對單位予以處罰,也是要對單位的主管人員予以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