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租租賃籤三年合同如何毀約?
簽了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後是不可以毀約的,無故毀約的需要承擔毀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繼續履行。一方當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即為繼續履行。
2、支付違約金。
3、賠償損失。
4、履行定金罰則。
5、其他補救措施。
二、承租人可以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裡的“承租人”應當擴大解釋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與租賃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關係的人。
2、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的部分毀損、滅失並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或者只是部分地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還不足以影響整個合同目的的實現的,承租人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權繼續原租賃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就該法律規定的目的而言,是為保護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與承租人無法定繼承關係而在其死後驟然無所依靠。這既然是一種授權,該同居人自然可以選擇。如其認為其無須受此種保護和特別照顧,自得不繼續該租賃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因依其與承租人關係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以致承租人無法對標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賃權的。
總而言之,簽了合同以後自己就不應該琢磨著如何毀約,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講,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正當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不然,毀約雖然也談不上是刑事犯罪,但必然是要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