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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效力 閱讀(2.07W)

合同對於我們生活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在幹很多事情上都是需要簽訂合同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法律效益的,所以不能隨便的撤銷,但是撤銷的情況也是有的。對於可以撤銷合同的效力一般都是因為合同出現了問題,是有錯誤的欠缺生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撤銷的。

可撤銷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可撤銷合同的效力怎樣?

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的適用範圍

可撤銷合同的範圍應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揹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合同的型別

《民法總則》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以撤銷的合同一般都是當中的條件是違法了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中的條件根本履行不了,這樣的合同其實是有很多的,所以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書寫的格式,並且按照規定來進行寫,出現了撤銷合同的問題的話後果是很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