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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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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越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是怎樣的?

越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是是否享有代理權。表見代理的前提即為沒有代理權,越權代理,在所代理的事項上即為無權代理,越權代理有可能構成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所謂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享有代理權,但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卻超越了代理權的範圍。

二、職務行為的特徵是什麼?

職務行為是指公民以其所擔任的職務代表公司、企業等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實施民事行為,以及公民經公司、企業等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授權在其職責範圍之內實施民事行為。前一種我們一般叫做職務代表行為,後一種一般叫做職務代理行為。

職務行為的法律特徵:

一是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相分離。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二是職務行為責任主體的廣泛性。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工作人員在商事活動中的職務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是行為人身份上的特殊性及其行為上的職務性。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代理也是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比如說是包括有表見代理還有越權代理等,如果是越權代理主要還是因為之前是賦予了相關的權力,但是後者的話是沒有權利,仍然是從事的相關代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