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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起訴離婚要通知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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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起訴離婚要通知單位嗎?

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他們都知道離婚的話主要存在著兩種途徑,最後一種途徑就是通過訴訟來進行離婚。當然訴訟離婚是需要遞交法院起訴狀,可能大家對於這個訴訟流程不太清楚,因此他們都想要清晰的知道一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起訴離婚要通知單位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起訴離婚要通知單位嗎?

如果起訴離婚,法院對當事人的工作單位是要核實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的起訴狀中,當事人的工作單位是應當要寫明的。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根據《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離婚案件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條同時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二、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時候需要對雙方當事人的單位進行核實,但是至於通知,這個問題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一下其他的離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