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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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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約金的性質,在我國合同法中的規定是以彌補當事人損失為目的。如果合同雙方約定了合同違約金計算的方法,那麼當事人請求增加違約金時,增加後的金額也是有限制定,根據當事人發生的實際損失,違約金不能超過實際損失;而在增加違約金後,當事人又提出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同樣,如果當事人認為合同違約金過高,法院也是以實際損失為標準來計算減少的數量的。

合同違約金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一、合同雙方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只要一方不主張過低或過高,則依合同約定辦。但應注意的問題是,如已經主張增加違約金後,又提出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援。因此在選擇增加違約金和主張違約金+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要進行權衡,何種主張更為有利。

二、雙方沒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不能主張違約金;存在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照實賠償。在既有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方還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應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限。即實際損失再加損失的30%,為總的賠償額。 在沒有實際損失,只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又分兩種情況:

1、預期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 一般按預期利益的130%主張違約金,即預期利益再加預期利益的30%。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高於該數的部分,一般為對方所抗辯,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援。

2、預期利益不能計算的情況下。 在沒有實際損失,預期利益也不能計算,但雙方又有較高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按約定的違約金主張,就是主張歸主張,如何判決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此時,守約方應堅持違約金的懲罰性,指出合同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援。違約方一般會主張違約金過高,但證明?過高?的舉證責任當然在該違約方,最終仍然會迴歸到合同如順利履行對方預期可得利益的計算上來。

三、違約金計算的主線: 在既有實際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除主張賠償實際損失外,所主張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釋規定,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金以不超過因違約所造成實際損失的30%為限。 沒有實際損失,但預期可得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除主張賠償預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張的違約金以不超過預期可得利益的30%為宜。

1、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該司法解釋規定僅是判斷違約金過高的一般原則,該判斷標準是以存在造成損失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損失的情況,對於違約金是否過高又如何判斷?顯然這一規定並不能儘量全面解決如何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2、對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的幅度。在能夠認定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調整,調整到什麼程度才算合理,這又是實踐當中的一個難題。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該司法解釋實質上已經為違約金的調整規定了下限標準,即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適當減少的部分,而適當減少後的違約金應當大於或等於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至於可以大多少,則是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3、實際損失與預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據此,賠償損失的範圍應包括預期利益。

在合同法關於合同違約金計算中,所謂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實際損失”是不包括合同雙方的預期利益的。在主張增加違約金時,違約金的計算應考慮到實際損失、即得利益、可得利益和預期利益,賠償的損失可以包括可得利益,增加的違約金不得包括預期利益。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是為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並不是賺錢贏利的辦法,在簽訂合同時,雙方都要本著這一原則來確定違約金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