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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3.18W)

一、合同違約條款要明確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我國奉行合同自願原則(《合同法》第4條),當事人可明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只要此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該約定應當有效。如果當事人約定不明確,原則上應將違約金推定為賠償性違約金。

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明確性,給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當事人帶來的是雙方權利義務的不確定性,將帶給當事人不必要的糾紛和巨大的經濟損失,這正是律師在為當事人提供服務中的大忌之一。在約定違約金時要注意兩點:(1)約定違約金條款前,應充分評估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能遭受的損失額,並以此為基準,正確約定違約金金額或違約金計算方法。(2)如果不能評估守約方的損失額,最好不要約定明確的違約金金額或其他計算違約金的方法,而代之以合同總標的額或總價款的一定比例來計算違約金,如合同總標的額或總價款的20%—30%。因為這樣的約定,在司法實踐中是很少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調整的。

二、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58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為原則,主要體現了違約金的懲罰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可見,沒有上限的違約金,卻有明顯的調整空間,使違約金的落實更具操作性和實用性。

三、法理分析中違約責任的特點

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這裡包含兩層意思:其一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則無違約責任可言;其二是違約責任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

第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主要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才能發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第三,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於補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從合同法所確認的違約責任方式來看,無論是強制實際履行,還是支付違約賠償金,或者採用其他補救措施,無不體現出補償性,在特定情況下也包括一定的處罰性。

第四,違約責任具有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願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並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向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給付。違約金按不同的標準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等。

從本站小編整理的資料看,訂立合同中,在約定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條款時,要根據違約責任的特點,事先要有一個充分的評估,計算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然後確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果不能明確計算出損失金額的,則代之以合同總標的額或總價款的一定比例來計算違約金,這樣的違約條款,法院就很少會調整金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