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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 閱讀(2.94W)

合同解除後,合同關係解除,就不存在違約責任。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所以,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也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解除合同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1、實行過錯原則

無過錯不產生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不能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2、損失實際發生原則

即賠償的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損失

合同解除後,對損失的賠償有一定的範圍限制,而且一般是實際發生的損失,主要包括:

對方訂立合同時支出的必要費用;因相信合同能適當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合同解除後因恢復原狀而發生的必要費用等。與此同時,上述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但對於違約金責任而言,不論違約是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都要支付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損失既包括實際發生的既得利益損失,也包括尚未發生的可得利益損失,如信賴利益的損失等。

碰到一則案例,法院在判決解除合同的同時,還判決違約當事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責任;案件上訴後,二審法院竟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這說明了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後果,在實踐中均存在理解上的誤區。合同解除,意味著合同關係歸於消滅。

對於非繼續性合同而言,合同關係恢復到簽訂合同以前的狀態。造成上述理解錯誤的原因,可能是將合同解除當作違約責任方式來理解。從合同法的章節安排來看,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後的法律效果規定於第六章即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而不是規定於第七章即違約責任。這說明,合同解除雖然也是基於違約事實而產生的法律後果,但不屬於違約責任方式,而屬於合同違約後的一種補救措施;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也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九條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這個問題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看。當事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沒有過錯的,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無論是主觀過錯還是客觀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