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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逾期不接房違約金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嗎?

合同違約 閱讀(2.45W)

一、關於逾期不接房違約金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嗎?

關於逾期不接房違約金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嗎?

關於逾期不接房違約金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違約金的支付一般情況以雙方之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為準,如果違約金的數額高於實際損失的百分三十,可以主張降低違約金的給付,如果違約金的數額低於實際損失數額的百分三十,可以要求增加違約金的數額。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是按日計算的,開發商每逾期一日併產生一日的違約金,違約越久,違約金總數會越多。在訴訟時,開發商會援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違約金數額。

二、違約金的性質

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後做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和金錢給付性,它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此可見,違約金具有約定性,它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必要條件,當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違約金條款就不能生效。違約金條款的適用應當符合合同的約定,其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發生了具體的違約行為。

三、合同解除與違約金責任的關係

所謂違約金責任是指一方違約後,適用的以支付違約金為內容的民事責任。違約金具有約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滅合同效力的法律後果,那麼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責任二者能否並存呢?對此,我國合同法並未作出規定。小編認為,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應允許另一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因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就在於制裁違約行為以擔保債務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為一方違約而產生的,對於此種過錯行為應當通過收取違約金的辦法加以制裁。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就同時失效,合同解除僅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小編認為,合同解除不應當影響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只要違約金條款可以適用於相應的違約行為,就應當允許當事人追究違約方的違約金責任,這正是違約金條款的價值所在。

房屋的買主在購買房屋之後,開放商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交房,若是超期,那麼開發商是需要支付適當額度的違約金的,至於具體需要支付的數額,需要雙方協商確定。接受了開發商的違約金之後,是不得要求其支付賠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