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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每逾期一天的違約金是如何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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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每逾期一天的違約金是如何計算的?

施工合同每逾期一天的違約金是如何計算的?

工程逾期違約金一般按照工程總額的千分之五按天計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延遲違約金一般是按照超出十日結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款總額的0.5%支付違約金。

國家沒有硬性規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主要由甲乙雙方及有關單位部門在商談合同時確定,形成文字寫入合同。

如果建築工程合同中無約定逾期竣工的違約金,因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竣工,那麼可以按照以下方法來解決:

1、可以與承包人協商解決,包括交付時間、逾期交付的違約金、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等。

2、發包人對承包人造成的逾期竣工的違約行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二、工程延期的原因有哪些?

(1)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

(2)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的。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

(6)發生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者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三、建築工程違約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經合上面所說的,施工合同每逾期一天那麼就會存在一天的違約金,而對於這筆違約金計算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沒有約定的就可以按工程總額的千分之五來進行計算,只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走,那麼雙方的權益就可以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