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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間可以起訴麼

合同違約 閱讀(3.04W)
合同履行期間可以起訴麼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生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間,是否能起訴,這要視具體情況而論。如果合同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那權利人是可以在履行期間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如果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即便是在合同履行期間均隨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合同沒有出現無效、可撤銷、可變更情形的,那麼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的合同在履行期間是不能起訴的,即便起訴了也會被法院駁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