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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沒有約定履行期是否可以起訴

債務債權 閱讀(3.2W)

一、債務人沒有約定履行期是否可以起訴

債務人沒有約定履行期是否可以起訴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即一定的寬限期。債權人提出合理的寬限期後,就會使原來不明確的主債務履行期得以確定,也使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可以明確。因此,當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即為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從此時具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如不履行,則構成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且該侵害為債權人所應知,訴訟時效應當從此時起算;雙方沒有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為20年,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並給予其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債務人在經債權人催告後,明確表示將不履行的,從其明確表示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二、債務人法定權利有哪些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後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