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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能否同時主張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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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能否同時主張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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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後,能否再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

合同解除後,當事人能否主張違約責任應分情況而定。當事人就合同解除達成的協議屬於當事人對原合同解除相關事宜而簽訂的新的合同,是對原合同權利義務、債權債務關係的全面清理,當事人不得超出該合同解除協議的內容主張權利。

1、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的,不論解除原因是什麼,也不論當事人是否有違約行為,當事人是否應該向他方當事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

當事人在解除協議中對違約責任有明確表述的,則應該按照解除協議的相關約定來辦。因為《合同法》屬於私法範疇,當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達成的合同解除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是有效協議,法律沒有理由進行干預,更沒有理由進行否決。

當事人已經達成合同解除協議,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終止。關於違約責任的相關內容是雙方之前達成,此時已經終止履行了的合同的約定。當事人不能根據已經終止的合同內容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當事人達成的合同解除協議沒有關於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內容,視為守約當事人放棄了該項權利,對當事人自行放棄民事權利,法律沒有干預的正當理由。

若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並達成相關合同解除協議,但協議沒有對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有相應約定的,當事人在解除協議後另行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是不可以的。

2、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而導致合同解除的,合同當事人均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當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當事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當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當事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3、因一方違約,合同他方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守約當事人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合同解除後,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就終止了,對於是否可以主張違約責任,應該要分情況來決定,雙方如果協商解除合同,違約金和違約責任是可以由雙方的協商內容來解決的,存在過錯一方解除合同的,那麼是可以主張違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