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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未生效的合同違約金條款能否適用?

合同違約 閱讀(5.65K)

在普通的情況下合同未生效即合同就是是無效的。那麼在這種合同無效的條件下,違約所產生的違約金是否有效,也就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違約金條款能否適用?很多民眾對這個概念很籠統,沒有一個清晰的界定,下面小編來為大家解讀一下這種情況下違約金條款是否適用。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違約金條款能否適用?

一、成立未生效的合同違約金條款能否適用

在司法上第一種觀點是: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

第二種觀點是: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仍可以適用。

但是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仍是有效的:

一是,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二是,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三是,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但違約金條款並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同時,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

無效合同中關於違約金條款,是先有約定,違反約定才會適用本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現在“約定”無效了,不存在違約的情形,那麼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本條款。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賠償責任。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通過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對成立未生效的合同違約金條款能否適用所得結果如下,一般合同是無效的話,但如果實現簽訂合同雙方已經約定好無論合同是否生效,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的情況下,那麼就需要支付違約金;否則違約條款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是不需要負違約責任或者是支付違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