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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在我國的法律中都有哪些規定呢

合同違約 閱讀(1.81W)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主張違約金時,可以損失額作為要求增加或者減少的法定依據。
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要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以下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1)違約行為;
(2)債權人受有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損害賠償金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它的突出特點表現在補償性上,一般不具有懲罰性。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在我國的法律中都有哪些規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