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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立案管轄的法院如何確定?

合同糾紛 閱讀(2.47W)

民事合同糾紛不同刑事糾紛,民事合同糾紛立案並沒有具體的標準,只是不同數額的案件適用的訴訟程式有所區別。數額大的、對社會產生較大影響的案件與數額較小的案件適用的法院級別有區別。而且不同合同糾紛適用的管轄地也有所區別。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一下合同糾紛立案管轄的法院的確定問題,以供參考。

合同糾紛立案管轄的法院如何確定?

一、合同糾紛立案管轄地的確定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範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一)合同糾紛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我們所說的運輸合同主要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這三種類型主要是由運輸的主體決定的。那大家知道在發生合同糾紛時,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怎麼確定嗎?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下有關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界定辦法。

5.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界定方式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轄權。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的,則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合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否則合同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立案管轄地確定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同合同型別所確定的管轄地是不同的。在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就是管轄地的確定。如果管轄法院確定不下來就會耽誤案件的審判和當事人的訴訟時效。所以,合同糾紛立案首要明確管轄地,案件才有審判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