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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合同中 | 旅客有哪些主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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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合同中,旅客有哪些主要義務?

客運合同中,旅客有哪些主要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814819條的規定,在客運合同中,旅客主要有以下義務:

  (1)支付票款的義務。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在客運合同中,一般合同成立時,旅客就已履行了其主要的義務,即支付票款的義務。

  (2)持有效客票對號入座的義務。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3)及時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的義務。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4)按照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攜帶行李的義務。旅客攜帶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限量或者違反品類要求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託運手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的主要義務是將旅客從起運地運到目的地,而不是專門運輸行李。為了旅客乘運途中的方便,承運人一般也允許旅客隨身攜帶行李,但攜帶行李的限量和品類應當符合客運合同的約定。

  (5)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義務。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這是法律對旅客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旅客不得違反。旅客違反該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燬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6)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的義務。安全對旅客運輸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為了保障安全運輸,承運人和旅客都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例如,在旅客運輸中,旅客在登上運輸工具之前,承運人一般都要對旅客進行安全檢查,以防止旅客把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帶上運輸工具,旅客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