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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異議登記部門是哪個

合同糾紛 閱讀(9.1K)

一、房地產異議登記部門是哪個?

房地產異議登記部門是哪個

辦理異議登記需要房地產管理部門。報送的材料如下:

1、房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二、辦理異議登記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填寫登記申請表;

2、登記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稽核;

3、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並將異議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4、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5、登記機構憑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三、異議登記申請的主體是什麼?

有權提起異議登記的申請主體為利害關係人,即認為自己的權利未登記或因他人權利的登記使其應有權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權利人。

具體而言,在登記中的幾種主要形式的利害關係人有:

(1)法定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房產繼承時,被違法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

(2)因虛假手段轉移房屋,權利受到侵害的原權利人,如通過偽造原權利人簽名、假冒產權人等虛假手段將房屋轉移,此時原權利人為利害關係人;

(3)居住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經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

如果提起異議登記的申請人不是利害關係人,則即使登記簿記載有誤也無權申請。

四、為什麼要設立異議登記?

1、當事人存在申請不實現象

房產是不動產,不僅是人類生存、活動的場所,而且價值巨大、具有保值、升值等特性。為獲取、佔有房產,一些當事人通過偽造書證,向登記機構提交錯誤、虛假的登記材料,取得房產。與此同時,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實施後,原有的管理職權發生相應變化。

2、登記機構的審查許可權、模式無法確保每份登記簿的準確性

房屋登記中由於登記機構審查職權和能力有限,不可能確保申請人提交的任何房屋登記材料都真實、合法,如對買賣合同的簽名真實性發生糾紛,就需要憑藉筆跡鑑定等技術手段來核實,登記機構無能力來鑑定真假。登記機構目前普遍採用的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審查模式也是適應形勢發展,符合現實法律的操作模式。形式審查主要是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材料與登記簿進行的一致性比對,登記材料之間是否具備關聯性,登記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至於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若有疑問,登記機構可通過詢問、實地檢視、公告等方式進行稽核。但無論怎樣的方式,只能盡到程式上的稽核,無法保證實體上的完全真實合法。因此登記簿記載有誤難以避免。

3、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需一定的時間

在房屋登記中,因當事人申請不實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記簿有誤的現象存在。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一方當事人往往通過提起訴訟或仲裁等法律途徑來解決矛盾和糾紛。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為了防止在這段時間內,通過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取得房屋產權的當事人惡意轉讓房產,損害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就需要一種新的登記制度來適應。

綜上所述,以上種種原因,都表明需要設立一種新的行政救濟制度來適應這類糾紛的處理。而異議登記制度就是適應登記發展需要,解決困惑的一種行政救濟制度。

房子購買後一般都要在房地產部門做個登記,但是有時候會因為一些原因導致房屋登記的資訊有誤或者申請不實的問題,遇到這種問題被侵害利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來處理糾紛,從而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