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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定金是什麼意思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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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付定金?

付定金是什麼意思在法律上?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民法典》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買房交定金注意事項有哪些?

(1)定金條款並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2)應當在定金條款中註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3)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後,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就是預先支付,但預付款,不能適用定金的罰則。

(5)謹防有的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6)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性質是不同的。

三、“定金”的作用有哪些?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交付或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