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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式上律師閱卷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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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式上律師閱卷是什麼意思?

一、司法程式上律師閱卷是什麼意思?

律師閱卷權是指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四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案件到了審判階段時,如果是已經向法院提交過委託手續的,則直接可以聯絡承辦法官進行閱卷。如果尚未提交委託手續的,由律師應該在向法院提交當事人或家屬的授權委託書後,憑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到法院進行閱卷。閱卷可以瞭解指控的罪名,公安機關已經收集到的證據。從而判斷可以從哪些角度為嫌疑人辯護,還可以收集哪些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閱卷是司法審理程式中的一個環節,涉及到律師閱卷行為一般是需要司法機關同意後才可以進行的,主要的目的在於瞭解基本案情,控方指控的事實和證據,從中發現疑點,挖掘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證據或線索,進一步為會見、調查取證、庭審質證、辯護指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