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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工資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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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大多數的勞動者來說,他們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上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存續的期限,如果到期的話,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很多人想要清楚瞭解,合同到期工資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合同到期工資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合同到期工資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1、僅就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經濟補償而言,是從2008年1月1日以後開始計算的,標準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

2、經濟補償基數,以你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

3、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但如果你在2008年1月1日以後,已經連續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那麼你已經具備可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合同到期後,只要你提出,公司就必須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得擅自終止。否則,公司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而不只是支付經濟補償了事。

二、其他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一次性結清全部的工資的,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簽的,還應支付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在我國勞動法律當中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來進行,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的話,就需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