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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拆遷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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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拆遷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公司拆遷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公司拆遷不讓員工去新的地點上班,則屬於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可以主張公司無故單方辭退的賠償金,標準一年兩個月;

(二)公司同意員工去工作,而本人不願隨公司搬遷,其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公司拆遷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補償標準以及相關規定的具體介紹,通過了解可知,對於公司拆遷而員工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具體的情賠償標準需要依據實際情況才能做出判斷。如果您遇到類似的情況,不知道如何解決時,可以諮詢相關人士進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