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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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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企業中,會存在著合同到期後,公司不再與員工簽訂合同,而是直接辭退員工的情形,有的甚至連合同到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都不明確。這些問題往往成為員工就職時的極大顧慮,且這也成為企業用工方的弊端,這對勞動雙方來說都不是好事。那麼,合同到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下面,聽聽小編的看法。

合同到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什麼是辭退?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二、辭退有哪些情形?

(一)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有什麼補償?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最高為12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

四、勞動合同期滿辭退員工怎麼補償?

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不續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年支付1個月本人工資;

2、新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續簽的,也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3、新勞動合同等於或高於原合同的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無經濟補償金。

五、哪些情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後,公司和員工根據情況選擇是否續簽勞動合同。而如果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則需要視具體情況來確定經濟補償標準。而且有的情況即使合同到期,也不能隨意解除或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這就需要雙方根據雙方實際情況,認真判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