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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到期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糾紛 閱讀(3.21W)

一、勞務合同到期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勞務合同到期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勞務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沒有任何經濟補償。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二、勞務合同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民法典》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於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民法典》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三、如何認定勞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勞務關係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立和存在勞務關係的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如果和當事人或者用工單位之間建立的這種關係在法律上是屬於勞務關係,那在合同到期了以後正常的結算工資就行了,不會說僱傭者還需要對被僱傭者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其實勞務合同到期就是自動解約的,法律上沒有規定勞務合同不續簽還得賠償,因勞務合同引發的糾紛也是參考《民法典》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