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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補償一個月工資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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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員工可以選擇是否跟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某些情況下,如果個人或公司不續簽員工會得到一定的補償金。那麼合同到期補償一個月工資是怎麼回事呢?根據勞動法規定,合同到期後,公司拒絕續簽合同或者員工想續簽,但公司要求降低報酬,那麼公司就應該按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給員工補償金,補償金額為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幾年,就補償幾個月的工資。

合同到期補償一個月工資是怎麼回事?

合同期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按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給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是:在該單位工作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6個月至1年的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超過1年不滿1年半的支付一個半月,以此類推,但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2年——即,最多給予相當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固定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自建立勞動關係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初次衽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約定兩種形式,第一種賠償損失的方法。即約定由違約一方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第二是約定違約金,採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所謂的違約,不是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比較嚴重的違約,造成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以上就是合同到期補償一個月工資是怎麼回事的問題,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如果是自己要求不續簽合同,而公司右沒有表示降低其報酬標準的情況下,我們是得不到補償的。勞動合同續簽全憑個人意願,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強行要求我們續簽或辭職,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