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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停業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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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停業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工廠停業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工廠停業解除勞動合同會按照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三種情況下可以使用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只有這三種情況下(即: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這三種情形下辭退勞動者(比如:本打卡案例,單位提出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哪些?

1、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5、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

工廠若是由於經營不善等原因,需要與職員解除勞動關係,此時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給那些下崗的職員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的,一般來說,入職時間越長,此時單位需要支付的補償金也就相應的會更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