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佔有人返還請求權的除斥期間是1年,1年以後權利自動消滅。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二、法定的五種返還請求權是什麼?
1、物權確認請求權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返還原物權請求權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3、排除妨害、清除危險請求權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4、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5、損害賠償和其他民事責任請求權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三、返還原物請求權有哪些限制?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述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除斥期間就是當事人約定某種權利預定的存續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產生那日起開始計算計算,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年,如果被侵害的當事人在這一年的期限內沒有行使該權利的話,該請求權就會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