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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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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佔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佔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佔有,均應依據佔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其二,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佔有人。所謂現在佔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適用範圍在哪裡?

對於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適用範圍,民法理論界已經達成共識的是:所有權、地上權、典權、動產質權以及留置權,都可以適用,因為上述權利的內容都包括物權人對標的物的佔有,如果物權人失去對標的物的佔有,那麼,其都可以行使返還請求權。存有較大爭議的是地役權和抵押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

因抵押人意圖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而怠於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發生機率並不高,因此,不必賦予抵押權人以抵押物返還請求權。但是,如果抵押人怠於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則抵押權人可以代位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過,其只能請求無權佔有人向抵押人返還,而不能請求向自己返還。

因此要想請求返還原物,那麼必須是存在著他人的確沒有權利佔有當事人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但是又的確佔有了當事人的動產或不動產的客觀事實存在,而且相對人必須是現在的無權佔有人,如果一方當事人,他沒有權利去佔有另一方當事人的所有動產或不動產財產,而卻佔有了,那麼就應該由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返還原物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