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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的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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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的什麼?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的什麼?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物權人的物被他人侵佔,物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使物復歸於物權人事實上的支配。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回的權利答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佔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佔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佔有,均應依據佔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其二,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佔有人。所謂現在佔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三、對於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適用範圍

理論界已經達成共識的是:所有權、地上權、典權、動產質權以及留置權,都可以適用,因為上述權利的內容都包括物權人對標的物的佔有,如果物權人失去對標的物的佔有,那麼,其都可以行使返還請求權。存有較大爭議的是地役權和抵押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現就此二爭議問題分別予以闡述。

1.地役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對於地役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立法和學說有兩種截然不同的體例和觀點。就立法而言,有所謂否定主義和肯定主義之別。

2.抵押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對於抵押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通說持否定見解。史尚寬先生認為,“抵押權為不含有佔有標的物之權利,原則上以妨害除去及防止之請求權為限”;黃宗樂先生認為,“抵押權不含有為佔有標的物之權能,故不生抵押物返還請求權,僅可以成立基於抵押權之妨害除去請求權及妨害防止請求權”;王利明教授也認為,“由於抵押(權)人並沒有直接佔有標的物,尤其在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佔有的情況下,抵押權人不得直接向非法佔有人請求返還,只能由抵押人行使物權請求權或侵權請求權,所以抵押權不適用返還請求權。”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法律對於無辜的第三方的最大利益的保障之一,也就是說噹噹事人的自己的物件被他人以不合理的藉口侵佔時那麼當事人他有理由有權利要求物歸原主,如果對方拒絕物歸原主,那就是在侵犯當事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