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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請求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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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物權請求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物權請求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具體特點有: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於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二、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區別

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都為請求權,有一些類似的屬性,但絕不能將物權請求權等同於債權請求權。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1、發生的基礎與根據不同。物權請求權以物權為基礎,以物權的支配力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為發生根據;而債權本身就是請求權,該請求權以合同之債及其他法定之債的存在為基礎和根據。

2、保護物件不同。物權請求權制度的保護物件只是“物權”一種,債權請求權的保護物件包括“物權”、“人格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其有“排他性”效力的民事權利。

3、對過錯要求不同。一般來說,適用債權請求權要考慮過錯,而物權請求權原則上不考慮相對人是否有過錯。

因此,在其物權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況下,若行使物權請求權,物權人只須證明相對人已實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權的行為便可以要求相對人排除妨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而無須證明相對人是否有過錯。

4、對損害要求不同。債權請求權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而物權請求權的發生則無須考慮是否造成實際損害。

5、訴訟時效的適用方面不同。物權請求權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適用訴訟時效(消滅時效);而債權請求權則適用訴訟時效。由於以上這些原因,同時規定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能夠更有效地保護物權。

涉及到物權請求權實際情況是需要根據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在適用物權請求權時,還需要根據物權的適用範圍來進行認定,如果不符合規定的物權範圍的,那麼就是無法認定物權請求權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