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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律師——親屬間達成的遺產分割協議 | 一方主張受到脅迫不願履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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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房地產律師——親屬間達成的遺產分割協議,一方主張受到脅迫不願履行糾紛

原告訴稱

林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趙某慧名下位於北京市大興區房屋由林某傑繼承;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趙某慧林某超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三子,長子林某傑、次子林某達、三子林某傑。次子林某達孫某系夫妻關係,育有一子林某浩1984年林某超因病去世;2021年林某達因病去世;2021年被繼承人趙某慧因病去世。被繼承人趙某慧生前留有房產一套,位於北京市大興區,現各繼承人對該遺產繼承發生糾紛。

被告林某浩及其法定監護人孫某曾於2021年表明“孫某林某浩均自願放棄趙某慧名下於北京市大興區房產的繼承”,正是基於此宣告,趙某慧當時放棄了對次子林某達名下遺產的繼承。並於當日在孫某林某浩起訴趙某慧的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雙方達成調解,次子林某達名下全部遺產歸孫某林某浩所有。

現今,孫某林某浩應當遵照此前2021年的宣告,對本案被繼承人趙某慧的遺產予以放棄。為此,原告特起訴至貴院,請依法裁決,支援原告的全部訴求。

 

被告辯稱

林某傑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房子全部歸原告所有的話我沒意見,如果法院認為是法定繼承我要求我應有的繼承份額。

林某浩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是趙某慧同意將財產留給林某浩,本案中我方認為應法定繼承分割涉案財產以及遺屬待遇。

 

法院查明

林某超趙某慧系夫妻關係,婚生三子林某傑林某達林某傑林某達孫某系夫妻關係,婚生一子林某浩1984年林某超去世;2021年林某達去世;2021年趙某慧去世。

2021年孫某林某傑簽訂協議,協議約定:趙某慧)委託林某傑代理趙某慧孫某(二兒媳)、林某浩(孫子)繼承林某達遺產一案。趙某慧放棄她該有的份額,來配合二兒媳婦(孫某)把二兒子林某達名下的房產過戶到二兒媳(孫某)名下。

以下兩條是趙某慧的訴求①二兒媳(孫某)和兒子(林某浩)自願放棄趙某慧名下坐落在大興區的房產繼承。②二兒媳(孫某)和兒子(林某浩)八月份必須搬離趙某慧現住址大興區的房子。二兒媳(孫某)和兒子(林某浩)自願放棄趙某慧名下坐落在大興區房產繼承。如同意以上兩條訴求,雙方各留一份,簽字,按手印。孫某林某傑簽字。

孫某林某浩起訴趙某慧繼承糾紛一案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如下:一、登記在被繼承人林某達名下的位於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由原告孫某、原告林某浩繼承;二、登記在被繼承人林某達名下的位於北京市大興區二號由原告孫某、原告林某浩繼承;

林某浩的意見:原告是用老人錢購買,原告另有財產,該房屋是老人的,且該房屋裝修是我方出資;協議簽署時間簽署方式均不合法,該協議並不是在法院寫的,是開庭前原告和林某傑瞞著趙某慧提前寫好內容讓孫某在家裡籤的,並且聲稱如果不籤就保不住其其他房子,6月25日開庭趙某慧明確表示將財產都留給孫子和兒媳婦,協議簽訂的主體並沒有案件的當事人,林某浩是未成年人其母親簽字影響了其合法權益,簽署該協議時趙某慧活著,被繼承人去世後才能放棄,其生前表述的放棄繼承無效,林某浩對此並不認可也不會追認;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

林某浩向本院提供原來案件的筆錄,調解筆錄中顯示不存在交換放棄繼承之類的內容,趙某慧本人從未同意。

林某傑林某傑對原來案件涉及遺囑沒有簽字,而且調解筆錄顯示也是按法定繼承調解的,是調解前提到的交換放棄繼承權。

同時林某傑林某傑堅持本案就應該按照2021年6月25日趙某慧孫某林某浩簽訂的互相放棄繼承權的協議,涉案的房屋由林某傑繼承;林某浩提出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要求確定房屋份額。

 

裁判結果

確定位於北京市大興區房屋由林某傑繼承;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就本案而言,涉案的房屋系在林某超去世多年以後購買,雖然林某傑林某傑提出其二人支付的購房款,但是房屋買賣合同書系趙某慧簽訂,產權登記在趙某慧名下,應屬於趙某慧的遺產。

在(調解書確定的被繼承人林某達的遺產的繼承方案及林某傑林某傑提交的2021年6月25日孫某林某傑簽訂的協議,根據林某傑林某傑的陳述該協議系雙方在調解室先行簽訂的協議,然後再達成的該案的民事調解協議,雖然林某浩對此不認可,提出該協議並不是在法院寫的,是開庭前林某傑林某傑瞞著趙某慧提前寫好內容讓孫某在家裡籤的,並且聲稱如果不籤就保不住其他房子,但是並未提供的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法院不予採納

同時法院考慮協議的簽訂日期及法院調解協議的簽訂日期為同一天,且該協議明確林某傑孫某林某浩起訴趙某慧關於林某達遺產繼承一案的代理人,且該案件林某傑確實是趙某慧的代理人,對於該協議的內容及該調解書確定的內容,應作為一個整體考慮,視為各方達成了一個分家析產協議,而不能簡單分開理解,對於林某浩提出這是其對趙某慧遺產的放棄意見,不是在趙某慧死亡以後作出的,現分割趙某慧遺產處理前,並未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對於林某浩提出因林某浩是未成年人其母親簽字影響了其合法權益,就民事調解書及該協議一併確定的內容,並未影響林某浩的實體權利,林某浩對於林某達遺產的繼承及趙某慧遺產應繼承的份額,通過上述調解書及協議處理,其所取得的財產亦未減少,對此法院不予採納;同時各方對家庭財產通過協商方式進行分家也符合當地風俗習慣,故各方應按照民事調解書及協議約定履行,現林某傑林某傑同意的情況下,要求趙某慧名下位於北京市大興區房屋由林某傑繼承,法院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