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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效力糾紛能提反訴嗎?

合同糾紛 閱讀(1.02W)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能提反訴嗎?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能提反訴嗎?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是否能提反訴是要根據法院是否宣判來確定的。反訴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產生的訴訟,當原告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時,被告才能提起的,而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並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產生的,所以不能提起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訴訟請求處分和反訴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訴的合併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反訴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產生的訴訟,當原告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時,被告才能提起的,而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並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產生的,所以不能提起反訴。

二、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的區別

(一)在構成要件上。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採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汙染、相鄰關係等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為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後果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而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構成要件外,其餘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其構成要件。

(二)在賠償範圍上。合同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範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三)在責任方式上。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四)在免責條件上。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五)在對第三人的責任中有所不同。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後果負責。綜上所述,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存在著重要的區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承擔何種責任,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並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式是十分的嚴格的,因為民事訴訟所涉及的都是我國的合同的當事人以及我國公民的民事權益,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及時的解決相關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