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機關單位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合同糾紛 閱讀(2.22W)

1、勞動者違約。

機關單位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因為勞動者對勞動合同具有任意解除權,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是有競業禁止條款或者勞動者提供過專項培訓服務合同,那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如果勞動者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就和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違約。

如果用單位違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臨時工”,這部分人員目前分為:公益性崗位、臨時僱員(保潔、廚師、文員)等等、勞務派遣工人、聘任制公務員。

以上三類都需要簽訂合同,但是第一類公益性崗位,只允許簽訂三年的合同,因為公益性崗位主要是政府為解決就業困難設定的緩衝勞動崗位。

第二類臨時僱員就比較簡單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可視為一般企業,均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合同。

第三類勞務派遣工人,簽訂合同的是勞務派遣公司,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一般不簽訂合同。

第四類聘任制公務員,等同於國家公務員,只是有對應的合同期限,合同期滿存在續簽合同或者直接解聘的情況,但聘任制公務員一般都是有才學和技能的人員,是政府高新聘請的,輕易不會解聘。

無論是何種型別的勞動者,勞動權益都是被我國的法律法規所嚴格的保護的,都是我國的法律法規所規制的物件,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勞動權益保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