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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取回權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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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賣人取回權是怎麼規定的?

出賣人取回權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條【出賣人的取回權】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式。

二、出賣人在買賣合同中有哪些權利?

(1)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2)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3)出賣具有智慧財產權的計算機軟體、圖紙等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智慧財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4)出賣人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5)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6)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7)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出賣人確定。

(8)出賣人享有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孳息。

三、出賣人在買賣合同中有哪些義務?

(1)交付標的物。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3)瑕疵擔保義務。

綜上所述,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行使取回權也是有條件限制的,第一是標的物還沒有轉移,第二,因為買家的一些行為已經給出賣人造成了損害,在賣家行使取回權的時候,可以跟買家協商,若買家不同意,賣家可以通過法定途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