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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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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出質,一種現已可行的融資擔保方式,作為一種可以進行質押擔保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就作了股權可以出質實體法規定;但因股權出質需辦理出質登記,並且質權自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於沒有全國性的股權出質登記的管理辦法,除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出質外,其他的股權出質可操作性不強或無法操作。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規定是什麼?

股權出質登記,是指出質人、質權人就雙方協商一致的股權出質事宜,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登記並將相關登記事項記載於股權出質登記簿的行為。股權出質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和撤銷登記。

質押行為中,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

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佔有財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

股權是指股東 對其所投資的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權益。

1.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股權質押的主體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

2.在股權質押過程中,出質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式將其擁有的公司股權收益權讓渡給交易對手方質權人。相應地,質權人支付事先約定的、一般不超過股權的收益權價值的對價。因此,在股權質押完成後,出質人通過設立、讓渡股權標的物獲得質權人對價而成為債務人,質權人成為債權人,並以質押股權作為其債務的擔保物權。

3.股權質押在質押期間,出質人作為公司股東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人公司其他股東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者不得將已出質的股權轉讓或再質押。

綜上所述,在出質行為中,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佔有財產並優先受償的是質權人。

在我國的公司的經營和管理的過程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以股權作為質押物來進行質押的情形的,此時我們在簽訂質押合同的時候,要注意合同的內容條款的書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