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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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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的規定是什麼?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的規定是什麼?

出賣人:指通過買受人購買商品房係為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的人。

買賣合同成立,出賣人應按合同的約定移交標的物所有權,出賣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賣雙方經協商約定達成一致,在買受人交付了價款後,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買受人,使買受人不僅實際取得了標的物,而且實際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在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轉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民法典的規定方式辦理。

2、確保標的物無瑕疵。是指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不會被第三人以出賣前的任何理由追索,如果發生該標的物因第三人有追索權而造成買受人損失的,出賣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3、確保按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按約定的價款支付給出賣人貨幣,是以單價乘以數量確定下來的,出賣人收取了該數量的價款,就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量交付標的物,少交,是違反合同約定侵犯買受人權益的違法行為,應當補足,並承擔違約責任;標的物的單位價額,是標的物質量的金錢價值,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是確保出賣人獲得收益的保證,出賣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交付標的物,不得降低質量檔次交付標的物,因交付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質量引起的法律後果,由出賣人承擔。

4、按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交付標的物。合同約定的期限,是雙方協商約定的,在沒有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賣方應按期交付標的物,如果出賣方發生了某種事先未預料到但不是屬於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標的物,應事先徵得買受方的同意,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二、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方式是如何的

出賣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交付標的物。交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要式交付與不要式交付、直接交付與間接交付、現實交付與擬製交付等型別。

交付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如合同約定為出賣人代運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運輸工具、運輸路線進行交付,否則,因此而增加的費用由其自己承擔;如合同約定為買受人自提的,出賣人有義務通知買受人到其營業地、倉庫所在地或指定的地點提貨;如合同約定為出賣人送貨的,則出賣人應當按約定或者買受人指定的地點,自備運輸工具將標的物送交買受人;如合同約定一次交付的,出賣人不得擅自分期交付。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交易以及買賣合同的簽訂數量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買賣交易中,雙方達成交易協議後,出賣人要按規定及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應交付標的物也是一種義務,我們如果是作為交易人員的話,要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