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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交付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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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易交付規定有哪些內容?

簡易交付規定有哪些內容?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簡易交付是指在設立和轉讓動產物權之前,受讓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則物權變動自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訂立的以物權變動為內容的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條 【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二、動產交付的方式是哪些

(一)現實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在設立和轉讓動產物權時,由出讓人將其直接管理支配下的動產現實地移轉給受讓人,使受讓人取得對動產的直接佔有。所謂“交付”就是指現實交付。現實交付是實踐中最常見的交付方式。在動產物權以倉單、提單等物權證券為表現形式時,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無需對動產進行現實交付,而是以倉單、提單的交付來代替動產的現實交付,理論上稱為“擬製交付”。擬製交付與現實交付的主要區別在於,擬製交付是將倉單、提單等物權證券擬製為動產,進而將倉單、提單的交付視為動產的現實交付。因此,在法律效果上,擬製交付與現實交付完全相同。擬製交付的承認,有利於促進交易便捷和減少交易費用。

(二)觀念交付。觀念交付,是指在設立和轉讓動產物權時,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對於動產的佔有關係僅僅在觀念上發生移轉,在外觀上並未現實地發生變化。觀念交付主要是為了促進交易便捷和節約交易費用而採取的代替現實交付的變通方法。

簡易交付在動產設立還有轉讓之前發生,在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時候發生效力,其中的動產交付的方式包括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在設立和轉讓動產物權時,促進交易便捷和減少交易費用,觀念交付是指在設立和轉讓動產物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