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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書寫解除買賣合同代理詞?

合同糾紛 閱讀(1.5W)

一、誰可以書寫解除買賣合同代理詞?

誰可以書寫解除買賣合同代理詞?

擁有律師資格證的專業律師,可以當事人寫解除買賣合同代理詞。解除買賣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解決,買賣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買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簽訂買賣合同應注意什麼?

1、合同主體名稱和簽訂人名字首尾須保持一致。

出賣方應該注意買受方合同尾部的單位名稱須與合同首部的單位名稱一致、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須與書寫的單位名稱一致,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的名字是否與真實名字一致,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或簡稱。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對其代理權進行審查。

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瞭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範圍、授權期限、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階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瞭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才能避免無權代理的情形。

3、防範合同惡意履行。

合同惡意履行的情況比較複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範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對對方資信有質疑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關證據,出現糾紛時,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當事人可以請律師書寫解除買賣合同的代理詞,該代理詞由三部分組成。簽訂買賣合同的過程中,要注意合同主體名稱和簽訂合同人的名稱,需要保持一致,不能有錯別字,不能有簡稱。如果是代理人簽訂買賣合同,要先對其代理權進行審查,超出代理權或者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