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建設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應該從簽約主體(是否有資質)、簽約的前提條件(是否需要進行招標)、簽約的起由(是否存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方面進行認定。在審理案件時,應當首先從上述幾個條件入手,一一對照,確定合同的效力,只有正確地認定了合同效力,才能正確地進行下一步的審理。
二、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雙方當事人均不能再繼續履行。此時,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便按照締約過失來處理,即由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另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依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已獲得財產的一方應當返還給另一方。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約定的工程已經開工但尚未完工時被確認無效的處理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後被確認無效的處理
(四)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果該合同屬於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應收繳財產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關於應收繳財產的範圍應該是當事人因訂立、履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取得的利益或者利潤,這是由無效合同的法律性質所決定的。無效合同最基本的法律後果就是恢復原狀,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當不能恢復時就要折價補償,當產生其他損失時就要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基於此,當該合同屬於損害國家利益時,所獲得的利益應收繳歸國家所有;如果是損害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則其所獲得的利益應返還集體和個人。因此,收繳的財產範圍應限制在所獲利益或利潤,不能擴大到其他財產。
訂立的工程的施工合同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就屬於無效的合同,對於建設的施工合同無效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訂立的合同損害了一方的利益,就要把獲得的利益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