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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有哪些?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6.76K)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種行為都受到法律的制約,如果違反法律,就會受到相應的制裁。而公民們也應為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法律後果。不過在實踐中有些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如簽訂合同的行為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撤銷。那民法典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有哪些?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有哪些?

一、民法典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含義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其含義是:

1、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

2、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

3、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三、哪些情況下無效行為不可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在這些民事行為發生之後,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權益遭受到侵犯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民事行為。不過,法律規定了撤銷的期限,在規定期限到期之後,撤銷權利也就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