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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情形惡意串通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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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情形惡意串通的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無效情形惡意串通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無效情形其中就包括惡意串通並且損害到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二)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主要有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企業高管或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企業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等情形。

(三)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一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二)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三)賠償損失:根據《民法典》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貪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需要嚴格的按照《民法典》規定內容來確定,比如說雙方當事人如果通過惡意串通的方式,損害到其他人員的利益,必然是屬於一種無效的合同,如果私底下沒有辦法確定,那麼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確認合同是屬於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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